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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3-00385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08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规〔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8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为解决我县公务员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根据《海南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结合保亭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应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全县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县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前须为县财政供养人员)

  (二)省属驻保亭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前须为省财政供养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管理部门

  (一)县医保、公务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是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主管机关。县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对县社保(医保)服务中心编制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预、决算进行初审,对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二)县社保(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工作。负责编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预、决算,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三)县税务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征缴工作。

  (四)县医保、财政等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财政专户管理和审核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预、决算。

  (五)县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医疗补助资金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省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工资来源渠道解决。各相关参保单位每月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等部门办理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相关手续。

  (二)医疗补助资金筹资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筹资标准,在职人员为其公补月缴费基数的10%,退休人员为其公补月缴费基数的10%。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组成项目明确如下:

  1.在职在编人员公补月缴费基数=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警衔津贴+各类特殊岗位津贴+值勤岗位津贴+加班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自贸港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费用补贴+基础绩效奖+妇女补贴+教护人员提高百分之十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公务员奖励奖金+年度考核奖+高温津贴(在职在编人员不予纳入的项目为乡镇补贴、住房物业管理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独生子女费、其他工资、其他津补贴、教护龄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见习期工资、未休年休假补贴、超课时津贴)。

  2.编制内退休人员公补月缴费基数=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职业年金定期+通讯费用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无子女补贴(退休人员不予纳入的项目为住房物业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3.新增工资项目由县医保、公务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收支情况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及医疗补助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医疗补助基金的管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不足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时,由县财政部门对合理支出部分给予补助。

  五、医疗补助标准

  (一)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账户,用于补助门诊医疗费用。

  月划拨标准:在职人员为其公补月缴费基数的8%;退休人员为其公补月缴费基数的8%。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按如下规定补助:

  1.住院治疗时,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超过1000元(不含1000元)的,超出部分补助90%,自付10%。

  2.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经具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会(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其门诊专项医疗费,个人年度自付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超出部分补助90%,自付10%。

  3.按上述规定全年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超过部分补助95%,自付5%。

  4.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除按上述规定补助外,住院时,床位费超过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但低于医保行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普通病房单人间标准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5.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其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与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挂钩,男性和女性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分别满30年和25年的,其公务员医疗待遇按第1、2、3项规定相应标准执行。

  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每减少1年,其享受公务员待遇标准相应降低3%。

  六、医疗补助的结算管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定点管理。公务员应持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先记账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跨省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未能直接联网结算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结算时,应提供能够表明医疗费用使用具体情况(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的相关医疗单据及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

  (四)适用本办法的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将做好次年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预算资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各相应财政预算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并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资金拨给各机关事业单位,然后由机关事业单位按月申报、缴纳。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拒付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由县医保部门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资格审核

  适用本办法的单位及人员,由县医保、公务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一)资格确认申请。

  单位资格确认申请,由各有关单位将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各单位及人员的有关申请材料报县公务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提交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须提供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及本单位在编人员有关资料(电子版)。

  2.已入编的各类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新增人员提供空岗卡、同意录用的批复文件和本人身份证等材料证明。

  (三)审核确认和登记。

  各有关单位提供空岗卡、同意录用的批复文件和本人身份证等材料证明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自行在海南社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海南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执行。国务院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医保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印发后,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读材料:《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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