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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1-18 00:00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园林绿化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城乡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县园林绿化建设及各类市政公共设施建设行为,提高我县园林绿化及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整体水平,绿化、美化我县城乡环境,依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和《海南岛四季花园建设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绿色图章”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绿化审批专用章”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绿化合格专用章”,是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按相关审批程序进行严格审核和检查验收合格后的签章。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县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须先征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其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第三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绿化有关要求、绿地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绿化资金是否落实等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加盖“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绿化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 县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施工许可时,工程建设管理会签单上必须有“绿色图章”。未经签章的,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并对绿化配套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行为,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设计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实施跟踪管理,工程竣工后实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在竣工图和申报材料上加盖“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绿化合格专用章”。

  第七条 配套绿化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并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凡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化建设工程,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须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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