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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2-00319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30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函〔2022〕14号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8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30号),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函》(琼环函〔2022〕7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和意义

  我县位于海南省中部山区,属于国家重点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县生物多样性的丰度指数。自2009年起我县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名单以来,每年均进行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是国家检验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工作,评价结果直接关系到今后中央和省对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因此,认真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监测与评价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王刚为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吕妍为副组长,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水务服务中心、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统计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气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等,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黄武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单位经办联络工作。

  三、资金保障

  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持续加大环保投入。在有力保障环保投入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大环境基础设施、污染治理、环保科技创新的投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做好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投入发挥好效益。将各基本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特别是考核监测的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按相关规定足额拨付(包括地表水、空气、土壤、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等监测工作经费)。

  四、指标体系

  根据《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30号)文件,我县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的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类型,指标体系包括技术指标(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和监管指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指标)。

  (一)技术指标。

  1.生态质量指标。

  (1)林地指标:包括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它林地面积、林地总面积、林地覆盖率。

  (2)草地指标:包括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草地总面积、草地覆盖率。

  (3)水域湿地指标:包括河流水面面积、湖库面积、滩涂湿地面积、沼泽面积、水域湿地面积、水域湿地覆盖率。

  (4)耕地和建筑用地指标:包括水田面积、旱地面积、耕地总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用地面积、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所占比例。

  (5)未利用地指标:包括沙地/沙漠面积、戈壁面积、盐碱地面积、裸地/裸岩面积。

  2.环境质量指标。

  包括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测频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测达标频次、污染源排放达标率、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土壤环境质量等指数。

  (二)监管指标。

  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从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及县域考核工作组织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自然生态变化详查(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三部分。

  五、任务分工

  (一)县生态环境局。

  1.提供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制定情况及已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竣工验收、工程施工或实施效果图片等),并填报电子版《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表》。

  2.填报《排位单位持证排污情况表》,若存在无证排污等非法行为的排污单位,需提供执法监管相关资料。

  3.填报《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信息表》,并提供开展监测工作证明材料。

  4.填报《地下水监测点信息表》《地下水监测数据填报表》《地下水水位数据填报表》,并提供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及水质监测报告。

  5.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并填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表》。

  6.填报电子版《二氧化碳指标证明材料》。

  7.提供已完成验收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8.提供已完成验收的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9.提供上级下达的县域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文件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

  10.提供已完成验收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并填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表》。

  11.填报《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表》,并提供“十四五”初期县域农村黑臭水体台账(内含每个黑臭水体的经纬度);提供黑臭水体整治立项(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等)、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清单(内含经纬度)、项目验收、整治效果照片(照片显示经纬度)等材料。

  12.填报《乡镇水源地保护区信息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填报《生态文明建设信息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及六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15.按照《“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16.负责填报每季度“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填报表”“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填报表”“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填报表”“污染源监测频次信息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填报表”“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填报表”。

  17.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整理汇总和审核相关部门报送的数据材料,撰写我县自查报告,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填报《生态文明建设信息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提供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制定情况及已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竣工验收、工程施工或实施效果图片等),并填报电子版《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表》。

  3.按照《“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填报电子版《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草地指标证明材料》,对比上一年度,如有变化,需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证明材料。

  2.提供县域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

  3.填报电子版《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表》和《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4.提供年度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5.按照《“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四)县林业局。

  1.填报电子版《林地指标证明材料》,对比上一年度,如有变化,需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证明材料。

  2.填报电子版《自然保护地建设信息表》,并提供面积和公告文件证明材料。

  3.提供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制定情况及已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竣工验收、工程施工或实施效果图片等),并填报电子版《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表》。

  4.提供年度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5.按照《“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五)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1.提供已完成验收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2.提供已完成验收的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3.提供年度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4.按照《“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六)县农业农村局。

  1.填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信息表》,并提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

  2.填报电子版《畜禽粪污指标证明材料》《化肥施用指标证明材料》《农药施用指标证明材料》。

  3.提供已完成验收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4.提供已完成验收的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5.填报电子版《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提供化肥施用量、农药施用量、耕地面积、播种面积等)。

  6.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及六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7.按照《“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七)县水务服务中心。

  1.填报电子版《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对比上一年度,如有变化,需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证明材料。

  2.提供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制定情况及已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竣工验收、工程施工或实施效果图片等),并填报电子版《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表》。

  3.提供已完成验收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4.提供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收集量、处理量、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污泥产生量等相关证明材料。

  5.填报《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并提供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覆盖范围等证明材料。

  6.填报电子版《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并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证明材料(诸如生产运行处理水量及消耗电量记录等)、污水厂厂区及主要设施照片(4-6张)。

  7.填报电子版《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提供万元GDP耗水量、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等)。

  8.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及六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9.按照《“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八)县财政局。

  1.填报电子版《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表》,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的资金拨付凭证和县域财政支出预算证明等证明材料。

  2.填报电子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相关证明材料。

  3.提供省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及下达文件、省环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及下达文件(未纳入县级预算)、县财政环保资金总额及下达文件、县年度预算大本及补充预算等证明材料(县财政支出预算包括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和追加预算)。

  4.按照《“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九)县统计局。

  1.填写电子版《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提供县域总人口、城镇人口数、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单位GDP能耗、乡镇数量、行政村数量、自然村数量等)。

  2.填报电子版《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二氧化碳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相关证明材料。

  3.按照《“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十)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

  1.填报电子版《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

  2.提供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及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清运量资料。

  3.填报电子版《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信息表》,并提供生活垃圾设施渗滤液收集处理记录表、定期监测记录等相关材料。

  4.提供已完成验收的乡镇生活垃圾收集工程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5.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及六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6.按照《“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十一)县气象局。

  1.填写电子版《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提供全年平均气温、降水量等)。

  2.按照《“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十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提供已完成验收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改厕)相关实施方案、竣工验收等相关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2.提供年度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3.按照《“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

  1.提供已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竣工验收、工程施工或实施效果图片等),并填报电子版《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表》。

  2.提供已完成验收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3.提供已完成验收的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4.提供年度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5.按照《“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六、时间安排

  (一)在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该季度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二)每年10月上旬,各部门完成自查资料收集、报送。

  (三)每年10月中旬,县生态环境局完成数据材料录入考核系统及自查资料、自查报告等汇审会签。

  (四)每年10月下旬,县生态环境局完成资料汇编装订后报送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加盖公章。

  (五)每年10月底前,县生态环境局将资料汇编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明确要求,选派精干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各单位报送一名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至县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傅开乘,电话:18389742608,或发送至邮箱:3428336170@qq.com。)

  (二)全面收集,确保质量。各部门要认真研读所需提供的材料,且必须按照《“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中的要求,收集所要填写的材料,客观真实填报数据,确保数据填报规范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1.县域照片资料搜集。环境基础设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等照片需通过邮箱提交。照片内容: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空气质量及重点污染源监测点位/断面以及相关设施照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照片;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等现场照片;召开环境保护相关会议照片。照片质量要求: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全景照片(一张),又有具体场景照片(一张)。每张照片的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即每英寸300个像素点)、大小不低于1M,照片上能够显示拍摄时间,部分照片上要求显示经纬度,以JPG格式储存。

  2.县域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方案执行。

  3.填报数据须注意数据单位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附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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