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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索  引  号:btrmzf/2025-00084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13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3日 发布机构:中共保亭县委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以及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适应建设自由贸易港新需要,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地方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发202423号)、《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琼发202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并结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主要适用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或发生在其他区域涉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配合省委、省政府对发生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依法科学应对。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1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本地区甚至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具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突发公共事件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事件

1.5.2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照海南省(或国家)相关预案的适用标准执行。

1.6 应急预案体系

1.6.1 应急预案文件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保亭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县委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应急响应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鼓励相邻、相近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四)乡镇应急预案是乡镇新星居为规范乡镇(新星居)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而编制的应急预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1.6.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编制配套的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各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编制部门可以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汇总编制专门的应急预案工作手册乡级及以下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想、综合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领导机构

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负责保亭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委、县政府对实际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由县委和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县委、县政府根据本县实际发生的突发事件,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由牵头部门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处置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县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工作。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风险评估、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工作;

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调集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做好县委、县政府及其他部门负责的相关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超出县级应对能力的,提请省委、省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应对;

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

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组建现场指挥部;

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对工作、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专家组、安全保卫组、现场监测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群众转移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置组等工作组,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科学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属地乡镇新星居牵头,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应急管理局参与,配合做好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以及对外发布文件的草拟工作承担现场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信息并上报负责调配现场应急力量和资源,如遇紧急情况,向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请求应急支援。

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根据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处置救援,抢救涉险人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参与事件调查。

技术专家组: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协同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管控,实施交通管制,控制事件责任人员,监管重点人员、护现场秩序稳定

现场监测组:由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牵头,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组织开展现场应急监测、环境影响、天气预报、灾情影响等要素监测。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同时做好伤员转运、救治的统计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县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新星居)牵头,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保障措施。

群众转移组:由属地乡镇(新星居)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统筹协调和组织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做好事件舆情搜集、分析和报送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善后处置组:由县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新星居)牵头,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调拨、发放应急款物,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法律援助;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3 基层应急组织机构

2.3.1 乡镇(新星居)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新星居)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各乡镇(新星居)应当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指导、督促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做好突发事件的安全巡查和应对工作;组织本地区力量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做好灾后评估、灾情统计、汇总和上报,指导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2.3.2 村(社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社区等基层组织依法建立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助乡镇(新星居)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组织配合受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安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4 专家支持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组建专家咨询组,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技术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

县政府依法对辖区内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1.2 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体系

县委、县政府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基层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3.1.3 加强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对突发事件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具有战略性的物资储备库、集中式饮水水源地、重点水利水电工程、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设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3.1.4 强化城乡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建设

城乡规划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

3.2 监测与预警

3.2.1 信息监测

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安全生产、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社会安全、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有关专项牵头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

3.2.2 信息报告

县委、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重点企业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与情报合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送突发事件的信息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属地乡镇(新星居)、县有关部门应在发现或获悉信息后20分钟内口头报告、5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口上报省委总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或省行业主管部门。

重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属地乡镇(新星居)、县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因情况特殊,难以在50分钟内报书面报告的,必须在2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口头报告并说明原因。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口上报省委总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或省行业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初步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汇报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2.3 风险预警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一)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县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预警信息发布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在分析评估结果确认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Ⅲ级IV级预警信息应由县政府发布Ⅱ级及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发布预警信息并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地区通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各乡镇(新星居)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督促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组织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播发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的人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学校、医院、车站、广场、公园、商场、旅游景点、厂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内部广播等方式立即播发预警信息。

(三)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前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四)预警变更及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按照有关程序规定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按有关程序规定报批后,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者受影响单位在信息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结合实际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威胁人员并妥善安置;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控制可疑的传染源,及时收集并有效保存可疑样品;积极救治伤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应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属地乡镇(新星居)要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各自职责,迅速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3.3.2 分级响应

各级党委、政府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相应层面和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调动相应的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资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应当明确响应事项、级别、预计期限、应急处置措施等

3.3.3 指挥协调

组织指挥。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带队赴现场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指定,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在县委、县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明确应急工作组,明确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负责人,组织指挥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所有应急力量应当严格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接受其业务指导。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等,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协同联动。需使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时,由应急管理部门统筹需求发布、队伍审核、力量调配等工作,引导社会应急力量规范、有序参与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一)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和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做好现场信息获取工作,开展灾情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救助工作并组织救治受伤人员

3.科学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紧急卫生防疫措施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8.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0.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1.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13.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二)其他相关措施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建立健全联系帮扶应急救援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3.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党委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党委和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5 响应升级

因突发事件发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委、省政府或其他市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县委、县政府应及时请求省委、省政府给予支援。当发生巨灾时,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协调全县应急力量,全面开展先期处置,有效遏制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配合上级党委、政府做好各项应急响应。

3.3.6 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等协助处置工作。

3.3.7 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后,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委宣传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牵头部门对发布信息进行归口管理,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参照省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时间),并及时更新处置进展动态及防范措施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省委宣传部会同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信息)。

(二)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三)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四)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注,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五)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构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情会商研判网络,保障信息发布快捷有序。各电信运营商和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3.3.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解除应急响应,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结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党委、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3.4.2 社会救助

(一)民政部门负责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会同属地乡镇新星居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发委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单位加强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四)红十字会应当对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慈善组织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应当在有关党委、政府的统筹协调、有序引导下依法进行。其他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五)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资金、物资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和使用等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3.4.3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分别由履行统一领导或者组织处置职责的党委、政府组织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响应、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找出不足并明确改进方向,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提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委、县政府应组织对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3.4.4 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道循“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委、县政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委、省政府负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应当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财政、发改、公安、交通、科工信、住建、水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1.1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消防救援队伍沟通与协调管理,县委、县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林业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立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4.1.3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各乡镇(新星居)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4.1.4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乡镇(新星居)、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财力保障

4.2.1 县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2.2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县政府提出支持请求,县有关部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影响情况,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县财政局积极配合。

4.2.3 对受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适当支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2.4 加强应急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监察、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

4.2.5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和从事高风险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保障

4.3.1 县政府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动态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共享调拨机制。商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机制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对短期内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2 县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突发实际应对工作的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有关企业应当根据协议,按照政府要求,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4.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处置队伍,并按政府要求推进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及时调整补充队伍组成,保证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和应急救治能力。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属地乡镇(新星居)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及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交通运输保障。统计并建立各类运输工具数量、型号的动态数据库。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畅通。

县交通运输局与县公安局按照制定的交通管制方案,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鼓励社会应急运力参与,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的动员和征用程序,完善社会运力、物资设备征用补偿办法。

4.6 治安维护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各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属地乡镇和村(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县公安局维持治安秩序。属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7 人员防护保障

县委、县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8 通信电力保障

4.8.1 科工信、宣传、旅文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实施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工程,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县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同时利用应急通信系统,及时收集、掌握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情况。

4.8.2 发展改革、电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及时抢修恢复。

4.9 社会动员保障

4.9.1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依法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4.9.2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可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所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4.10 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

县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场所,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突发事件避难场所。结合城区、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民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和工程要符合“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保障安全”的要求,避难场所应当设置办公区、应急棚舍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规定设置标志标识。

4.11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县水务局要加强河流、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及时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应当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等专项库,实现对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4.12 其他保障

按照省部署要求,配合做好科技支持与区域协作保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县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今、措施,应当及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应当对特殊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能源应急保障体系,提高电、油、汽等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健全突发事件相应的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完善相关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1.1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

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和上一级相应部门。

5.1.2 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乡镇(新星居)、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2.1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各乡镇(新星居)、各部门应急预案要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5.2.2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一)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县委和县政府审批,以县委和县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县政府审批,以县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执行。

(二)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与县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以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县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四)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3 预案备案与发布

5.3.1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县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党委和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有关部门。

(二)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者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或者共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牵头部门。

(六)乡镇(新星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党委和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备案。

(七)中央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八)各部门应当落实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指导、督促本行业、各领域的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5.3.2 应急预案(非涉密)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5.4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5.4.1 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当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5.4.2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5.4.3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乡镇(新星居),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5.4.4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对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等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等。各乡镇(新星居)、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乡镇(新星居)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5.5 预案评估与修订

5.5.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5.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5.3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6 责任与奖惩

6.1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2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6.3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

7 附则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并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府办规〔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

      2.主要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专项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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