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xczxj/2022-00105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保亭县乡村振兴局 成文日期:2022年02月25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17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委会,县直机关及企事业各单位,省属驻保亭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农规〔2021〕10号)的要求,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1〕931号)、《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安排的通知》(琼乡振发〔2021〕5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1〕1056号)、《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安排的通知》(琼乡振发〔2022〕2号)的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委七届历次全会精神,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村帮扶机制,进一步完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加快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不断提高村集体经济及农村低收入人口的生产及生活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着重产业培育,立足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结合我县实际,在强化示范产业的基础上,选准发展潜力巨大的特色优势高效产业和现代化产业,培育产业新的增长点,加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一是着眼全县优势特色产业资源,推进优势产业规模化发展,提高优势产业对农村人口增收的贡献率。二是突出产业发展与包括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在内的农户和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利益联结。按照农业产业发展的要求,注重扶持技术基础扎实、市场前景广阔、生产效益高且农村低收入人口易于接受的地域优势产业,长短结合,确保产业项目效益的持续性;要结合乡镇自身优势和产业布局,充分发挥企业、合作社在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资源优势,重点在果品、蔬菜、畜禽种养殖产业方面给予技术指导、产业扶助、农产品加工增值等方面的帮助,提高行政村、农村低收入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实现一村一品;三是突出产业覆盖与提高组织化程度相结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扶持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增收示范点等经营主体,采取租赁联结、劳务联结、订单联结、服务联结等方式,紧密联结定向带动农村低收入人口共同发展特色产业。
(二)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力度,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进一步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资金分配
省财政厅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9073万元和2022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938万元,共计16011万元。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用于各乡镇、行业部门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培训项目实施。本次资金分配原则上按各乡镇、各部门申报项目安排,具体分配情况详见附表1。
四、资金使用方向
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农规〔2021〕10号)的相关规定安排资金使用,为确保达到省里提出的2022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资金总规模的55%,且不低于2021年用于产业发展资金占比要求,因此,本次中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发展(11634万元),2个示范村建设资金(每个村1000万,本批资金安排892.4万元),基础设施(2748.2万元),实用技术培训项目(284万元)和公益岗补助(452.4万元)。可参考以下具体内容实施: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产业发展奖补。对监测帮扶对象(指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安排产业发展奖补;对相对稳定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发展产业且经营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给予适当奖励,用于产业发展。
2.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组织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
3.对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从事公益岗位劳动给予补贴。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采取入股合作、资金奖补等方式支持培育和壮大热带水果、热带瓜菜、花卉苗木、南药、畜禽、水产、种业等特色优势种养殖业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南繁育种、种质资源成果转化、热带新奇特水果推广等品种培优项目,生态循环农业、数字智慧农业、保鲜仓储设施、农产品加工园区等品质提升项目,标准化示范种养基地、品牌宣传推广以及设施农业、“共享农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等品牌打造项目。支持网络平台和消费集市促销、滞销农产品运输费用补贴等,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村集体与龙头企业、合作社合作或自主经营发展等方式,壮大村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五、相关要求
(一)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乡村振兴局、县就业服务中心。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二)由县财政局根据本方案,在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下达资金指标。
(三)各乡镇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和不超过50%的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脱贫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资金使用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同时,要侧重于打造乡村振兴示范村2个(2022年重点打造什玲镇毛天村委会、南林乡罗葵村委会)。
(四)各乡镇按照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实际,体现项目特色、规模的特点,抓紧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提前做好相关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乡镇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制定项目细化实施方案,在辖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0天,并将实施方案报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五)产业发展应遵循“到乡到村带户”的原则安排项目。各乡镇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批次拨付资金。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资金收益部分可用于:村内小型公益项目;村内农村低收入人口的产业扶持;资产收益分配等。各乡镇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当于2022年9月30号前完成,并组织验收。组织验收时,乡镇政府要制定项目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责任等,并形成验收报告,将验收情况报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六)加大资金项目监管力度。一是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无关的项目。二是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9〕78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全面加强资金项目绩效管理(详见附表3),并及时在全国防止返贫信息系统中录入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表。没有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不得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不得入库。三是县财政局要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展开监管,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坚决杜绝截留、挤占中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行为,一旦发现,将依法严格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七)加强项目公示公告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琼扶办发〔2018〕184号)要求,落实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执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两个一律”要求执行(即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镇、村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示)。
(八)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的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29号)的确权原则及时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资产移交所有者,并落实好相关管护责任。
附件:1.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具体项目表
3.绩效目标申报表(2022年)
保振〔2022〕3号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1: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1).xlsx
附件2: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具体项目表.xlsx
附件3: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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