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xczxj/2023-00115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乡村振兴局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7日 发文字号:保振〔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30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委会,县直机关及企事业各单位,省属驻保亭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直达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2〕100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直达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2〕1035号)的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村帮扶机制,进一步完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加快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不断提高村集体经济及农村低收入人口的生产及生活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坚决围绕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坚持“总体稳定、突出重点、聚焦关键、压实责任”的基本原则,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和支持重点,强化资金项目管理,为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保持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稳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衔接资金比重。强化联农带农富农机制,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推动帮扶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聚焦短板弱项和关键环节,弥补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急需的人居环境整治设施项目,支持全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和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进一步压实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管理责任,凝聚资金使用管理合力,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金分配
省财政厅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直达资金)10721万元和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直达资金)7423万元,共计18144万元。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农规〔2021〕10号)、《《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琼财农〔2022〕370号)等相关规定安排资金使用,衔接资金安排用于相关任务方向的资金要继续优先支持产业发展,按照2023年中央衔接资金安排用于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占比不得低于60%且不得低于2022年,2023年各级财政衔接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市县级)安排用于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占比不得低于55%且不低于2022年的要求,本次中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发展10196万元,2个示范村建设资金(每个村1000万,本批资金安排1600万元,),基础设施7544万元,实用技术培训项目314万元和公益岗补助90万元。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用于实施各部门及乡镇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入库项目。本次资金分配原则上按各部门及乡镇申报项目安排(见附件1、2)。
四、资金使用方向
本次中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直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两大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产业发展奖补。对相对稳定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发展产业且经营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用于产业发展。
2.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组织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
3.就业补助。对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从事公益岗位劳动给予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十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培育和壮大“六棵树”(橡胶树、椰子树、槟榔树、花梨、沉香、油茶)、热带水果、热带瓜菜、花卉苗木、南药、畜禽、水产、种业等特色优势种养殖业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南繁育种、种质资源成果转化、热带新奇特水果推广等品种培优项目,生态循环农业、数字智慧农业、保鲜仓储设施、农产品加工园区等品质提升项目,标准化示范种养基地、品牌宣传推广以及设施农业、“共享农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等品牌打造项目。支持网络平台和消费集市促销、滞销农产品运输费用补贴等,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村集体与龙头企业、合作社合作或自主经营发展等方式,壮大村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五、相关要求
(一)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直达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为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负面清单。
(二)由县财政局根据本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下达资金指标。
(三)对于产业帮扶项目,要根据《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琼财农〔2022〕370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通过发展生产、就业务工、土地流转、资金资产入股、生产托管、技术指导、订单生产、收益分红等多种收益和服务,与农户建立经营合作关系,激发农户特别是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的内生动力,原则上要建立两种以上的联结带动方式。同时在签订产业帮扶项目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联农带农富农机制章节,明确约定项目联结带动的经营主体、方式、机制、模式、预期成效等关键因素。
(四)各乡镇抓紧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提前做好相关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乡镇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制定项目细化实施方案,在辖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0天,并将实施方案报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五)各乡镇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批次拨付资金。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资金收益部分可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村内小型公益项目;村内农村低收入人口的产业扶持;资产收益分配等。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组织验收时,乡镇政府要制定项目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责任等,并形成验收报告,将验收情况报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六)加大资金项目监管力度。一是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无关的项目。二是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农规〔2021〕10号)、《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琼财农〔2022〕370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3—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22〕1296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全面加强资金项目绩效管理(详见附表3),并及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好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录入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表。没有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不得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不得入库。三是县财政局要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展开监管,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坚决杜绝截留、挤占中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行为,一旦发现,将依法严格处理,确保专款专用。四是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实施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五是加强账务核算监管。建立衔接项目资金账务主动披露制度,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经营主体要对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反映产业衔接资金收支过程。
(七)加强项目公示公告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琼扶办发〔2018〕184号)要求,落实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执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两个一律”要求执行(即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镇、村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示)。
(八)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的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29号)的确权原则及时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资产移交所有者,并落实好相关管护责任。
附表:1.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具体项目表
3.绩效目标申报表(2023年)
此件为准 保振〔2023〕1号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附表1: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xlsx
附表2: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具体项目表.xlsx
附表3: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版权所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
主办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83668261 政府综合服务热线:0898-12345
琼ICP备1700392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90002
琼公网安备469029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