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0〕5号)。
二、服务对象
个人或小微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担保机构是指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委托,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就业创业担保贷款中心或融资性担保机构。
经办银行是指通过公平竞争、自主自愿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申请条件
(一)个人
在劳动年龄内,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符合下表条件之一的人员;
序号 | 人员类别 | 证明材料 |
1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就业创业证》(通过“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核查) |
2 | 就业困难人员 | 《就业创业证》(通过“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核查) |
3 |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 退伍证、转业证、退役军人优待证 |
4 | 刑满释放人员 | 刑满释放证明 |
5 | 高校及中职院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 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
6 |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 《就业创业证》(通过“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核查) |
7 | 返乡创业农民工 | 户口本(户籍地在乡村) |
8 |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 户口本(户籍地在乡村) |
9 | 网络商户 | 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及合作协议 |
10 | 脱贫人口 | 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核查 |
11 | 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引进人才 | 户口本(显示“人才引进”) |
12 | 高层次人才 |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 |
2.创业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没有其他贷款的人员;
3.有具体的经营项目;
4.有反担保措施。
(二)小微企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从贷款申请时间起算,往前两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
3.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4.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5.有反担保措施。
四、办理材料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向其创业项目所在地经办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户口本或居住证;
3.人员类别相关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和行业准入许可证(种养业等可免提供);
5.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不提供);
6.合伙经营的须提供市场监督部门备案的机读档案;
7.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或社保卡;
8.反担保材料:
(1)自然人反担保的提供反担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作反担保的,还须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清单、自有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2)抵押、质押反担保的提供抵质押物相关凭证;
(3)第三方机构反担保的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担保确认函;
(4)免除反担保的提供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营业执照(实现线上查验的可不提供);
3.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明材料(仅需提供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比例的人员证明即可);
4.企业用工和信用情况承诺书;
5.银行认可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经办银行认可不提供反担保的可以免提供此项材料)。
注: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用工和信用情况承诺书,可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hrss.hainan.gov.cn)首页“下载专区”下载。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其创业项目所在地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二)审核
1.由受理的银行将申请人资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反馈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经办银行对申请人的征信信息以及其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符合要求的形成尽职调查结果,报送担保机构。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担保机构对尽职调查结果进行核准,审核通过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函,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审结时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经办银行3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后,经办银行5个工作日内放款。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
(三)发放贷款
经办银行将款项发放到借款人账户。
六、办理机构
申请人创业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
七、办理途径
线下办理:创业项目所在地经办银行。
八、咨询电话
0898-83662850。
九、监督电话
0898-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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